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5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BankAG,LondonBranch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7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90,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