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6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票字第六五0五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楊榮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九十四年度票字第六五0五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柒拾萬元│未載│自裁定送達之日│CH七二六六七七││├─┼───────────┼─────────┼───────────┼───────────┼────────┼──┤│2│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伍拾萬元│未載│自裁定送達之日│CH七二六六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