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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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9號

原告 祝興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榮和鄭榮鴻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5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本金:8,000元。

2.起訴前利息:

(1)期間:111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計1年又105日。

(2)金額:8,000元×(1+105/365)×5%=515元。

3.合計:8,000元+515元=8,51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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