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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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9號
原告 祝興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榮和 、 鄭榮鴻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5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本金:8,000元。
2.起訴前利息:
(1)期間:111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計1年又105日。
(2)金額:8,000元×(1+105/365)×5%=515元。
3.合計:8,000元+515元=8,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