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大如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3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敘貿易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74元│IC0000000│95年9月5日│││千絹│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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