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3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6,698元│NK0000000│96年4月30日│││司甲○○│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