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冠儀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員警於民國102年年初,在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上,發現被告鄭冠儀涉嫌販賣仿冒商品,並於同年3月13日循線查獲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HELLOKITTY」及其商標圖樣、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小叮噹、哆啦A夢、DORAEMON」及其商標圖樣)、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雙C」及其商標圖樣、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iPhone」及其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且屬被告所有及供販賣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鄭冠儀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品,業經被告供承不諱,並有香奈兒公司刑事陳報狀及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蘋果公司委任狀、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受小學館公司授權之資格證明書及鑑定報告書、委任狀、授權證明書、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狀及委任書等各1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4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7份、網頁畫面15紙等在卷可證,即屬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侵害商標之商標││││││註冊/審定號│├──┼──────┼──┼─────┼───────┤│1│HELLOKITTY│40個│三麗鷗公司│00000000│││滑鼠墊││││├──┼──────┼──┼─────┼───────┤│2│HELLOKITTY│4個│三麗鷗公司│00000000│││行動電話外殼││││├──┼──────┼──┼─────┼───────┤│3│HELLOKITTY│18件│三麗鷗公司│00000000│││貼紙││││├──┼──────┼──┼─────┼───────┤│4│HELLOKITTY│50個│三麗鷗公司│00000000、0149│││醫療用手環│││8056│├──┼──────┼──┼─────┼───────┤│5│香奈兒雙C行│2個│香奈兒公司│00000000│││動電話保護套││││├──┼──────┼──┼─────┼───────┤│6│iPhone行動電│8個│蘋果公司│00000000、0108│││話外殼│││9047│├──┼──────┼──┼─────┼───────┤│7│哆啦A夢行動│1個│小學館公司│00000000│││電話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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