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 陳淑里 相對人 郭琬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郭琬琪、 郭宗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郭琬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就郭宗雄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琬琪、郭宗雄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14日,並由相對人郭琬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郭琬琪一人,是聲請人另列郭宗雄為相對人,顯有誤解,此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319│建│99.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7│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3層樓房│59│59│59│10│18│平│鋼筋│11│平│全部│││79│永華一街148│西區環河│鋼筋混凝│.2│.2│.2│.6│8.│方│混凝│.4│方│││││巷47號│段2319地│土造│0│0│0│2│22│公│土造│1│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