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良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達鴻 代理人 林燈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6日屆滿(原屆滿日4月5日適逢國定假日,故順延一日至4月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賢輝┌────────────────────────────────────────────────────┐│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資允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93年11月3日│88,415元│AP0000000││││司 楊加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