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劉智維因詐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受刑人劉智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4.13-107.04.18│107.04.13│││││││├────────┼──────────┼──────────┼──────────┤│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360號等│第21309號││├─┬──────┼──────────┼──────────┼──────────┤││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審訴字第1683│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59│││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5.15│109.11.26││├─┼──────┼──────────┼──────────┼──────────┤││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683│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59│││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6.03│109.12.28││├─┴──────┼──────────┼──────────┼──────────┤│是否為 得易科 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14號│第20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