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4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元輔佐人即被告之父陳國寶指定辯護人 陳俐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1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俊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俊元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足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以徒手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被告之犯罪情節未臻嚴鉅,且所竊取之鋁窗框業經被害人 廖紀友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犯罪所造成損害不高,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衡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為低收入戶之經濟狀況,未婚,現與父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且被告患有智能障礙之身體健康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暨考量其犯罪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價值非鉅,且被告竊得之鋁窗框均業已發還予被害人等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被告已有真切懺悔,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沒收之諭知: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竊得上開鋁窗框38支業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等情,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6651號被告陳俊元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凌晨零時45分許,在廖紀友位在臺中沙鹿區東晉東路168號工地內,竊取廖紀友所有之鋁窗框38支(已發還),得手後以推手載離,惟行竊過程遭鄰人 蔣世鵬 以行動電話攝影蒐證。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 郭福臨 獲報,旋於距案發地點500公尺處查獲陳俊元,再經陳俊元指引至離案發地點約2公里外之樹林內起出其竊得之鋁窗框38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俊元於警詢時行使緘默權,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廖紀友於警詢時陳述屬實,並有證人蔣世鵬之警詢筆錄及其提出之行動電話攝影蒐證光碟1只及翻拍照片3紙、案發及起贓現場蒐證照片5紙、被害人 廖紀元 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郭福臨出具之職務報告在卷可證。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檢察官黃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劉金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