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44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住 同上代理人 廖仁隆 住○○市○○路000號債務人 徐胡元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胡秀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 徐雲亮 住屏東縣○○鄉○○路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該債務人設籍新北市蘆洲區、林口區、屏東縣滿州鄉,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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