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董明鎮 被告 黃宥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進來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主文本件原告董明鎮請求被告黃宥祥、吳進來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宥祥、吳進來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經原告董明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黃宥祥、吳進來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 林鈺婷 、 林聖峯 、 李振毓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