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被告恆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泓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新竹市東區」,且本件原告本於票據請求涉訟之票據付款地亦係在「新竹市○區○○路0號」渣打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涉訟支票影本等件在卷可查,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