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原判決日期誤繕為八十六年)判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法務部以法八九矯字第00四九四一號令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是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