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8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