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炘縈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於民國104年9月7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6號第一審判決,於同年9月11日提起上訴,表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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