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01號上訴人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懷遠 人之2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
吳麒 律師被上訴人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被上訴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釧榮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複代理人 王星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