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楊金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沈怡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