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 姚凱文 即 德鋒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賀堂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