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32號原告 劉黃素英 訴訟代理人 劉擇昌 原告與被告 劉家綸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