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37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6,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58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0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