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古謙誠 被告 林德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古謙誠於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16號被告林德燁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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