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承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俊智黃凌儀黃玉婷黃玉梅黃玉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二紙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本件經核,債務人黃「憑」儀之正確姓名應為黃「凌」儀,請具狀更正。
四、承上,債務人黃「凌」儀僅為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一紙之發票人,故請釋明得請求其共同給付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一紙,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是否以附表方式 陳明 上開二紙本票之票據資料及債務人各為何人。
五、請陳明債務人黃玉婷、黃玉梅及黃玉珮是否為上開本票二紙之背書人,如是請提出本票之背面影本;如非,請釋明台端得請求渠等給付之依據。
六、請陳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
七、請陳報台端是否已於民國107年7月5日領取新臺幣(下同)50萬元?如是,則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如非,則於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下方填載已領取50萬元之用意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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