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原告 張德寶
王素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劉致顯 律師被告 潘宏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宏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
6年度交訴字第2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諭知不受理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9號卷第50頁、106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卷第28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