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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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0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廖麗靈 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向相對人借用新台幣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1月6日,並以案外人廖麗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又相對人將本件債權連同抵押權於民國99年1月19日讓與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廖麗靈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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