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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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卯○○原告午○○○原告壬○○原告丙○○原告癸○○原告子○○原告戊○○原告乙○○原告寅○○○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丑○○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巳○○○前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己○○、辰○○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伍萬零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