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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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