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附民原告 郭盈妤 被告 蔡明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原106年度易字第4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件原定於108年8月9日結案,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結案)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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