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財管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財管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財管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張重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張重正 間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108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然該裁定經再審聲請人張重文於108年7月23日提起抗告,目前由本院合議庭審理中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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