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勛具保人鄭玉惠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賴冠勛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鄭玉惠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110年1月21日審理程序時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於110年2月4日代為拘提及命員警至被告之上開居所執行拘提到庭行審理程序,均拘提未果,且具保人鄭玉惠復未於110年3月11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代為拘提函稿、拘票、員警報告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又被告另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
0年1月22日以110年北院忠刑順緝字第46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427頁),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江永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君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