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莊杉隆 被告 邱煥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
49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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