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成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成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1.10│100.04.22│100.06.15│├──────┼────────┼────────┼─────────┤│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0毒偵│苗栗地檢100毒偵│苗栗地檢100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484號│字779號│第161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0苗簡字473號│100易字530號│100易字9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31│100.07.18│101.01.31│├─┼────┼────────┼────────┼─────────┤││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0苗簡字473號│100易字530號│100易字93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6.17│100.07.18│101.01.31│││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5月,共4次│││共8次。│,共5次│。│├──────┼────────┼────────┼─────────┤│犯罪日期│100年4月中旬、│100年4月1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5月11、12、│100年5月1、15、│100年5月8、9、13日│││14、15日│16、20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0偵字│苗栗地檢100偵字│苗栗地檢100偵字││機關年度案號│3463、3464、4046│3463、3464、4046│3463、3464、4046│││、4047號│、4047號│、404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上訴字84號│101上訴字84號│101上訴字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11│101.04.11│101.04.1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台上3741號│101台上3741號│101台上347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7.19│101.07.19│101.07.19│││日期││││├─┴────┼────────┼────────┼─────────┤│備註│編號4-8曾定應執│編號4-8曾定應執│編號4-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罪名│搬運贓物│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0偵字│苗栗地檢100偵字│││機關年度案號│3463、3464、4046│3463、3464、4046││││、4047號│、404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上訴字84號│101上訴字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11│101.04.1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台上3741號│101台上37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7.19│101.07.19││││日期││││├─┴────┼────────┼────────┼─────────┤│備註│編號4-8曾定應執│編號4-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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