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佩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佩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呂佩娟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自己已陷於無資力狀態,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年9月及10月間,藉與同事 蔡婷 如外出時,屢向 蔡婷如 佯稱身上現金不足、信用卡額度有限、帶卡外出不便云云,要求蔡婷如先代為刷卡墊付,致蔡婷如陷於錯誤,先後以其所有之花旗銀行、富邦銀行、聯邦銀行、大眾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共5家銀行信用卡,在臺北市區等地之特約商店,代呂佩娟刷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6,358元(除中國信託銀行為12,879元外,其餘各該刷卡明細詳如附表所示,檢察官於起訴書誤載為18萬8,019元,詳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致呂佩娟詐得等額之珠寶等財物;嗣蔡婷如支付各該卡費後,多次請求呂佩娟償還前述金額,呂佩娟均藉詞拖延,後又避不見面,蔡婷如始知受騙,而於100年2月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提出告訴,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呂佩娟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呂佩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0年11月15日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全部自白不諱,證人即告訴人蔡婷如復於偵訊中證述遭詐騙先行刷卡墊付款項等情明確,並有蔡婷如提出之花旗銀行等銀行之信用卡刷卡明細及繳款單存卷可憑,上開金額亦據告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前揭審理中當庭對帳確認無誤,是已堪認被告上開於本院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前此之所辯,並非事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以同一手法,在同一段時間內多次以類似藉口詐得告訴人蔡婷如代為刷卡墊款之等額財物,時間緊接、手法類似,顯係基於同一詐騙犯意接續而為,且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於起訴書認定被告詐得總值18萬8,019元之財物,固非無據,惟經本院當庭與被告及告訴人對帳確認後,告訴人代被告刷卡金額合計如前事實欄及附表所載,認應扣除逾期滯納金、被告有爭執事證並非明確等款項,此有本院前揭筆錄為憑,是本院自得就查證後之正確金額認定如上,超過之部分,被告犯罪尚屬無法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與告訴人之交情詐財,造成告訴人蔡婷如金額非少之財物損失,犯罪情節非輕,但被告犯後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明確表達悔意,又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允諾陸續歸還款項,因而由告訴人當庭及具狀多次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對其判以最輕之處罰等意見,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騙金額高低、與被害人關係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至10月尚嫌過重,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㈠花旗銀行: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元)│備註│├──┼─────┼──────────┼─────┼──────┤│1│2010/10/01│名留美美髮美容沙龍│4,500││├──┼─────┼──────────┼─────┼──────┤│2│2010/10/01│大玉門│1,185││├──┼─────┼──────────┼─────┼──────┤│3│2010/10/02│金博山珠寶銀樓│5,000│項鍊(訂金)│├──┼─────┼──────────┼─────┼──────┤│4│2010/10/02│統一星巴克-敦富門市│677││├──┼─────┼──────────┼─────┼──────┤│5│2010/10/02│美麗華百樂園│2,790││├──┼─────┼──────────┼─────┼──────┤│6│2010/10/03│TASTY-台北復興南店│1,098││├──┼─────┼──────────┼─────┼──────┤│7│2010/10/04│TASTY-台北復興南店│1,098││├──┼─────┼──────────┼─────┼──────┤│8│2010/10/04│金博山珠寶銀樓│57,700│項鍊│├──┼─────┼──────────┼─────┼──────┤│9│2010/10/05│家樂福有限公司-南港│1,333││├──┼─────┼──────────┼─────┼──────┤│10│2010/10/05│統一萬芳商場星巴克│575││├──┼─────┼──────────┼─────┼──────┤│││合計│75,956││└──┴─────┴──────────┴─────┴──────┘㈡富邦銀行: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元)│備註│├──┼─────┼──────────┼─────┼──────┤│1│2010/10/23│三民書局-復興店(弘│535│││││雅圖書)│││├──┼─────┼──────────┼─────┼──────┤│2│2010/10/2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470│││││華納概念店│││├──┼─────┼──────────┼─────┼──────┤│3│2010/10/23│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500│││││限公司-遠傳│││├──┼─────┼──────────┼─────┼──────┤│4│2010/10/23│告 羅士打 │1,779││├──┼─────┼──────────┼─────┼──────┤│5│2010/10/23│三民書局-復興店(弘│1,138│││││雅圖書)│││├──┼─────┼──────────┼─────┼──────┤│6│2010/10/23│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499│││││限公司-遠傳│││├──┼─────┼──────────┼─────┼──────┤│7│2010/10/23│ATT-信義華納店│3,270││├──┼─────┼──────────┼─────┼──────┤│8│2010/10/23│莊鈺山金銀珠寶有限公│22,190│珠寶││││司│││├──┼─────┼──────────┼─────┼──────┤│9│2010/10/24│三民書局│424││├──┼─────┼──────────┼─────┼──────┤│10│2010/10/24│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5,363│││││南港店│││├──┼─────┼──────────┼─────┼──────┤│││合計│38,168││└──┴─────┴──────────┴─────┴──────┘㈢聯邦銀行: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元)│備註│├──┼─────┼──────────┼─────┼──────┤│1│2010/10/07│YES大尺碼生活館-忠大│10,945│││││店│││├──┼─────┼──────────┼─────┼──────┤│││合計│10,945││└──┴─────┴──────────┴─────┴──────┘㈣大眾銀行: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元)│備註│├──┼─────┼──────────┼─────┼──────┤│1│2010/09/29│寶島眼鏡-南港分公司│6,100││├──┼─────┼──────────┼─────┼──────┤│2│2010/10/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2,032│││││限公司│││├──┼─────┼──────────┼─────┼──────┤│3│2010/10/05│美麗華百樂園│2,790│原始刷卡金額│├──┼─────┼──────────┼─────┼──────┤│4│2010/10/05│美麗華百樂園│1,800││├──┼─────┼──────────┼─────┼──────┤│5│2010/10/03│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2,592│││││限公司│││├──┼─────┼──────────┼─────┼──────┤│6│2010/10/14│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4,184│││││南港店│││├──┼─────┼──────────┼─────┼──────┤│7│2010/10/15│COWA│1,332││├──┼─────┼──────────┼─────┼──────┤│8│2010/10/20│非常泰泰式概念餐坊│3,476││├──┼─────┼──────────┼─────┼──────┤│9│2010/10/26│英屬開曼群島商 香奈兒 │2,956││├──┼─────┼──────────┼─────┼──────┤│10│2010/10/28│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9,908│││││公司│││├──┼─────┼──────────┼─────┼──────┤│11│2010/10/28│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1,240│││││限公司│││├──┼─────┼──────────┼─────┼──────┤│││合計│3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