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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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吳鴻奎 律師被上訴人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開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上訴人是否已經選任新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鍾素鳳法官林欣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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