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92年度訴字第144號),於97年1月2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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