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2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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