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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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抗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74號抗告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甲○○受處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5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本件雖經全國公路監理電腦系統查得異議人無考領機車駕駛執照,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之目的,並非僅為處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而已,尚有以暫時禁止行為人於道路上駕駛,以免造成用路人重大傷亡,本件異議人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既係酒後駕駛輕型機車違規而遭取締,則依規定吊扣其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法並無不合,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乙○○於96年6月24日凌晨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與崇本街路口,因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0.25-0.4)毫克之違規事實,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依抗告意旨,其所裁決之內容,應即係指「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2個月」,合先說明。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該條所稱之「駕駛執照」,依95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係以立法之方式解釋為「違規人持有之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均應予吊扣。」;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於94年11月23日修正通過,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於95年3月1日施行,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後之新法已將「吊扣」之連坐規定排除在外。觀其修法意旨,係以原條文將違規駕駛人所持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為由,而刪除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時,應吊扣駕駛人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是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似無得吊扣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依據存在。且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前段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既將汽車及駕駛執照併列,而不稱「吊扣其全部種類駕駛執照」,解釋上當係指同一等級之汽車駕駛執照而言。申言之,如駕駛機車而有上開情況,除處罰鍰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扣其機車駕駛執照1年;若駕駛自用小客車而有上開情況,除處罰鍰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自用小客車及吊扣其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1年,不得任意擴張解釋,再將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此為當然之解釋而不待言。是本件受處分人縱無輕型機車駕駛執照,亦不得逾越法律之規定,將受處分人之小型車駕駛執照逕行吊扣。
(二)本件受處分人乙○○雖無機車駕駛執照可供吊扣,然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本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可參,則吊扣受處分人之普通小型車駕照,雖可達成限制受處分人繼續駕駛機車類行駛之目的,惟亦同時造成限制受處分人駕駛其他各級車類行駛之結果,所造成之損害已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且依上開所述修正後即本件行為時之新法,既然已將「吊扣」各級車類規定刪除,則本件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受處分人「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2個月,即已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範。
三、原審裁定審酌本件受處分人乙○○既無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自不得逾越法律之規定,將受處分人之小型汽車駕駛執照予以吊扣。從而,認本件受處分人異議為有理由,而裁定撤銷原處分關於裁處吊扣異議人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2個月部分,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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