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A01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上訴人A02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⑶部分即原判決第10頁第11行中關於「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6月至106年12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⑶部分即該判決第10頁第11行中關於「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依同頁第9至11行所載「提出112年5月17日民事答辯㈤狀附表3被上訴人貸款後支付款項明細表為說明(本院卷四證物袋)」等語,及該附表內容為被上訴人所列104年6月至106年12月支付款項明細表,足認上開「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謝濰仲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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