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嘉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而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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