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經法院予以減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施用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9月、6月、10月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7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號、96年度審訴字第29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4日│95年11月4日│96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8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723號│96年度訴字第7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日│96年5月2日│96年7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723號│96年度訴字第7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號││決├───┼───────────┼───────────┼───────────┤││確定│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8月20日│││日期││││├───┴───┼───────────┼───────────┼───────────┤│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叄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執行案號│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7219號│7219號│10315號│├───────┼───────────┴───────────┴───────────┤│備註│編號1、2: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編號│肆│伍│├───────┼───────────┼───────────┤│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8日│96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96年度毒偵字第8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號│96年度審訴字第295號││實├───┼───────────┼───────────┤│審│判決│96年7月20日│96年9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號│96年度審訴字第295號││決├───┼───────────┼───────────┤││確定│96年8月20日│96年10月15日│││日期│││├───┴───┼───────────┼───────────┤│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叄月│有期徒刑伍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315號│12444號│├───────┼───────────┴───────────┤│備註│編號3、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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