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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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選字第2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林仕宗
藍慧敏被告潘文雄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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