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游秀經
游秀麵 被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標的,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