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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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潘茂林 原告與被告 温林素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3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1,173元/㎡(公告土地現值)x9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06,743元。
㈡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4,429元/㎡(公告土地現值)x136.5㎡(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0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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