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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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神亞選任辯護人陳詠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一○七年度原交訴字第一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神亞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4月17日以107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過失傷害部分已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本院認為本件此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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