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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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0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