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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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逸因搶奪、竊盜等十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建逸因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建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6日│99年5月22日│99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606號│字第22682、24598│字第22682、24598││││、25982號│、259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39│100年度訴字第538│100年度訴字第53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39│100年度訴字第538│100年度訴字第53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8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3728號│執字第5998號(編│執字第5998號(編││││號2至6號應執行有│號2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期徒刑6年10月)│└────────┴────────┴────────┴────────┘┌────────┬────────┬────────┬────────┐│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7次)││(2次)│├────────┼────────┼────────┼────────┤│犯罪日期│99年5月29日、99│99年9月29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27、28││年7月1日│││日、99年7月1日、│││││99年9月21、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682、24598│字第22682、24598│字第22682、24598│││、25982號│、25982號│、259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38│100年度訴字第538│100年度訴字第53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38│100年度訴字第538│100年度訴字第538││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998號(編│執字第5998號(編│執字第5998號(編│││號2至6號應執行有│號2至6號應執行有│號2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期徒刑6年10月)│期徒刑6年10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5日│99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074號│偵字第40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100年度易字第101│││實││2號│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100年度易字第101│││決││2號│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622號(編│執字第6622號(編││││號7、8號應執行有│號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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