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石湯嫦娥 代理人 蔡相如 被告 黃新明
汪邦勝 蔡景陶 方白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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