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829號聲請人 柯香菱
柯潔美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柯定豪 聲請人 柯子恩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柯正豪 法定代理人 張玉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