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28號
原告 洪振寶
被告 林政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
(一)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審理。原告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追加訴訟標的價額,因屬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之追加,仍應徵收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嗣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部分上訴,被告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號民事判決部分廢棄改判,駁回附帶上訴,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洪振寶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二)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5,815元,追加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元,扣除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8,461元,扣除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3,775元,合計80,824元。參諸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則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80,824元即應由兩造如附表所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前揭規定確定兩造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台幣)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977元
(1)訴訟標的價額610,638元係刑事附帶民事,免徵。
(2)追加訴訟標的價額3,225,177元之裁判費,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24,072元
上訴標的價額180萬元,其中
(1)286,549元係刑事附帶民事,免徵。
(180萬÷3,835,815×610,638=286,549)
(2)其餘1,513,451元之裁判費,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
23,775元
上訴標的價額1,778,461元,其中
(180萬-21,539=1,778,000)
(0)000,120元係刑事附帶民事,免徵。
(1,778,461÷3,835,815×610,638=283,120)
(2)其餘1,495,341元之裁判費,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負擔
一、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原告負擔30,155元,被告負擔2,822元
(一)第一審確定部分即原告敗訴未上訴標的價額1,749,657元之訴訟費14,954元,依一審判決,由原告負擔。
計算式3,835,815-286,158-180萬=1,749,657
32,977×92%=30,339
30,339÷(3,835,815-286,158)×1,749,657=14,954
(二)第二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1、286,158元之訴訟費用2,638元,依一審判決,由被告負擔。
計算式32,977×8%=2,638
2、21,539元之訴訟費用184元,依二審判決,由被告負擔。
計算式(30,339-14,954)÷180萬×21,539=184
3、1,778,461元(駁回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15,201元,依一審判決,由原告負擔。
計算式30,339-14,954-184=15,201
二、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原告負擔21,192元,被告負擔2,880元
(一)21,539元之訴訟費用2,880元,依二審判決,由被告負擔。
計算式24,072÷180萬×21,539=2,880
(二)其餘1,778,461元之訴訟費用21,192元,依二審判決,由原告負擔。
計算式24,072-2,880=21,192
三、第三審裁判費23,775元,依三審判決,由原告負擔
四、綜上,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80,824元,由原告負擔75,122元,被告負擔5,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