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附民原告 簡嫚萱

附民被告 張定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宜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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